问题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被放弃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被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折价、拍卖;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4.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5.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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