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哪些 |
释义 | 一、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哪些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可行使撤销权的是哪些 1.无偿赠与财产; 2.放弃到期债权; 3.放弃未到期债权;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5.放弃担保物权;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7.以明显高价收购财产; 8.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一年。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则丧失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