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一、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若是向外的担保,且公司章程可以由董事会决议的,担保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实际控制人以及股东提供担保才是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约定以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为上限;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决议时,前述人员不得参与; 4.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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