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哪些不属于共同财产 |
释义 | 一、夫妻离婚哪些不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中不属于分割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财产,还有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不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2.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倾向无过错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公证 1.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协议书;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财产的产权证明进行查验,询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4.双方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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