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案件怎样处理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案件怎样处理 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1.当事人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应当登记立案; 4.法院进行审理; 5.最后作出判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二、行政诉讼起诉书怎么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三、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诉讼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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