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不同 |
释义 |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不同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6.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二、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 地役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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