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撤销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 |
释义 | 一、怎样撤销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 撤销行政诉讼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 三、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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