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拆房屋后如何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
释义 | 一、强拆房屋后如何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强拆房屋后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方式是: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流程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流程: 1.对行政裁决或者是复议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3.法院受理,登记立案。 4.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5.开庭审理。 6.作出判决。 ![]() 三、房屋拆迁合同怎么签 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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