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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离婚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释义

2020年离婚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每件离婚案件支付50元至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0.5%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就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只是请求法院下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或者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作出裁定,此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按个案收取的。由于50元至300元是一个区间,《诉讼费用支付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在这个区间内确定支付标准。在北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需要每人支付150元。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天津和上海需要200元。无论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分割,都必须支付费用。在实践中,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北京法院通常会提前支付一半的诉讼费用。对于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支付150元,预付75元,另一半在法定情况下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因不涉及支付范围,“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0.5%”,各地法院统一适用这一规则。简单地说,分割财产的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仍按个案收取,无需另行支付。但是,如果房产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超过20万元的部分除按0.5%缴纳费用外,还要按件数缴纳费用。
    

免责条款:
    

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支付。预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付款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原告在预缴期内未预缴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缴的,或者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未经人民法院批准,未预缴诉讼费用的,诉讼自动撤销。以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结案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他们应该分担责任。但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承担诉讼费用。《民法典》离婚新规(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上的共识。

第1077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内,不愿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百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或者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一)重婚、同居;(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反复发生;(四)分居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得离婚,双方又分居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终止。第一百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百零八十二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妻子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丈夫的离婚请求。第一百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之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年满二周岁的子女的父母对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自己的真实愿望。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者,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承担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项约定或判决,不妨碍子女于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约定或判决原金额之合理请求。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1087条(夫妻共同财产之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辜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第1088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等较多义务者,由夫妻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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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