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时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材料 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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