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有哪些程序要求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有哪些程序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的程序要求有: 1.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作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得拖延或者超过法定期限。 3.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口头形式作出。 4.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载明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6.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因当事人不服而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 7.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查阅。 二、复议的条件有哪些在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规定是60天。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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