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情况有哪些方面 |
释义 | 一、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情况有哪些方面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情况有以下方面: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后果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债权债务抵消和清偿抵充的区别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债的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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