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包劳务用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
释义 | 一、转包劳务用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转包劳务用工是违法行为,但违反的法律是建筑法。 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转包如何结算 法律网提醒,劳务转包结算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的小时用工时间或实际的用工量来计算。如果双方有事先约定好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进行结算。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可以根据当地的工资标准总额除以天数再除以8小时来计算小时工资,然后根据总用工时间计算工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外包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样的结算方式在保证双方权益的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转包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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