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让与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债权让与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让与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的步骤 1.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2.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3.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 4.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5.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 三、债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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