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 二、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代办吗 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代办,预抵押登记一般需要本人办理,但是当事人也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法律网提醒您,预抵押是指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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