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承担因为给别人购买交强险而产生的责任 |
释义 | 一、如何承担因为给别人购买交强险而产生的责任 帮别人购买车险不需要承担责任。 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否则,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加装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必要的交强险理赔报案材料清单 必要的交强险理赔报案材料清单为: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三、交强险理赔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交强险赔偿流程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定损; 3.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 4.携带车辆行驶证、事故驾驶员的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引用法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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