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不受理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不受理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立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立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该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三、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 法律网提醒您,对于行政案件,一般是不可以申请调解的,但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案件中的赔偿部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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