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继承手续怎样办理 |
释义 | 一、房屋继承手续怎样办理 房屋继承手续办理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遗嘱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提交登记申请书,遗嘱,公证书等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房产遗产继承要多少钱? 房产遗产继承的费用为几百到几万元不等,这些费用主要是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产过户的税费: 1.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 房产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3.房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房产继承过户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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