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是否有具体规定 |
释义 | 一、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是否有具体规定 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是有具体规定,规定是: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形;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情形; 3.其他法定情形。 二、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 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的要素包括: 1.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4.客观要件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三、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一般会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刑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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