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开庭迟到怎么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法院开庭迟到怎么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法院开庭迟到法律上有的规定如下: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该方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4.如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二、民事案件可以申请延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三、起诉后多久会通知开庭 开庭时间提前三天告知。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在开庭三日前并社会发布开庭公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天通知。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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