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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儿归男方抚养费给付比例有哪些决定因素
释义
    一、女儿归男方抚养费给付比例有哪些决定因素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抚养费增加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要求抚养费增加的情况:
    1.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2.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不给予抚养费能否剥夺对方探视的权利
    不出抚养费也有探视权。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抚养费是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表现,探视权是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两者不相影响。即使未支付抚养费,也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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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