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效性 |
释义 | 一、如何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效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免责事由有哪些可以豁免违约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有: 1.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由当事人协商; 2.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三、违约责任的类型 根据违约责任的特点和性质,《民法典》将违约责任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种: 1.预期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是当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违约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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