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女儿是否具有土地继承的资格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女儿是否具有土地继承的资格 农村土地女儿是不具有土地继承的资格。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则不能成为遗产,更不能继承,所以不存在农村土地继承权人的说法,但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合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继承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窗口申领); 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呈批表(窗口申领); 3.委托书(窗口申领);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票据;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四至图要提供坐标数据); 7.继承公证书;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需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9.未成年人申请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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