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执行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
释义 | 一、遗嘱执行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遗嘱执行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二、订立遗嘱怎么写 法律网提醒您,遗嘱的内容具体包括: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三、多份遗嘱间的效力如何确认 多份遗嘱间的效力如下确认: 有多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有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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