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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处理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案件
释义
    一、怎么处理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之间协商;
    2.由第三方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
    1.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如果还未开工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
    3.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有: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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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