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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公司合并中处理股东的异议
释义
    一、如何在公司合并中处理股东的异议
    在公司合并中处理股东的异议方式是: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公司合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合并的程序是:
    1.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
    (一)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公司合并需要获得几个股东同意
    公司合并股东同意是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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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