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是否优先于其他形式 |
释义 | 一、遗嘱公证是否优先于其他形式 遗嘱公证并不以定优先于其他形式。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的程序是什么 公证遗嘱的程序: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 三、办遗嘱公证要符合什么条件 办遗嘱公证要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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