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和程序 |
释义 | 一、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和程序 如下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举证程序: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该选择哪一种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 三、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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