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收集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证据材料 |
释义 | 一、如何收集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证据材料 离婚证据的搜集方式: 1.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收集录音录像证据; 2.必要时要进行专业的鉴定,如伤残证明; 3.对于一方出轨,收集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应当委托公证部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离婚证据什么时候提交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法院一般不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 三、离婚证据不合法的情形 离婚证据是属于非法收集的有: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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