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办理步骤解析 |
释义 | 一、遗嘱公证办理步骤解析 遗嘱公证办理步骤为: 1.提出申请。即遗嘱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审查材料。即公证机构依法审查申请材料; 3.准予公证。即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遗嘱公证应当提供这些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 2.当事人的财产证明;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遗嘱。 ![]() 三、遗嘱公证的费用 遗嘱公证费用标准情况如下: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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