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评定的时间始于交通事故何时 |
释义 | 一、伤残评定的时间始于交通事故何时 交通事故一般情形下,是在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为出院后三个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1.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缴纳鉴定费用; 3.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鉴定; 4.鉴定结果确定后,领取伤残鉴定报告。 ![]()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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