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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揭开通知函的要点内容
释义
    一、揭开通知函的要点内容
    1.标题
    通知函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正文
    (1)开头。
    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
    开头或说明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疑惑和困难。
    (2)主体
    写需要商洽、询问、答复、联系、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及告知的事项。
    (3)结语。
    不同类型的函结语有别。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对方事项而不必对方回复,则结语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若是要求对方复函的,则用“盼复”、“望函复”、“请即复函”等语。请批函多以“请批准”、“请大力协助为盼”、“望能同意”等习惯用语收束。复函的结语常用“特此复函”、“特此回复”、“此复”等惯用语。也有的函不写结语。
    3.落款,写上通知人或单位名称,和通知时间。
    二、通知函没有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网提醒您,通知函如果是自然人出具的,由自然人签字即可,不需要盖章。如果是法人等组织出具的,就需要加盖公章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通知函能否撤销
    通知函在到达对方前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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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