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此时,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就成了大部分人想要了解的内容。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长春关于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贩卖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第三个量刑幅度 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以上四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毒品犯罪向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从上述的量刑规定中就可以看出,法律对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处罚的很重,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关于长春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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