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公司是否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
释义 | 一、拆迁公司是否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拆迁公司是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拆迁公司注册所需资料 1.房屋拆迁公司资格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办公室证明; 4.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 5.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拆迁专业人员名单和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等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开拆迁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设立拆迁公司还要经过拆迁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此外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要符合公司法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设立拆迁公司还要经过拆迁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此外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要符合公司法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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