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析自然人股东的涵义和职能 |
释义 | 一、解析自然人股东的涵义和职能 自然人股东的涵义: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后成为的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自然人股东的职能: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8.知情质询权。 二、股东被开除股份怎么处理 公司无权开除股东,但股东可以因为股份转让、赠予、被公司依法回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丧失资格。如果股东除名后股份依然由股东保留。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三、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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