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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委托书办理地点介绍
释义
    一、公证委托书办理地点介绍
    公证委托书办理地点是需自己亲自去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二、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1.遗嘱公证;
    2.遗赠抚养协议;
    3.赠与公证;
    4.认领亲子公证;
    5.收养公证;
    6.解除收养公证;
    7.委托公证;
    8.声明公证;
    9.生存公证;
    10.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三、委托他人办理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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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