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未获产权证是否能买卖 |
释义 | 一、房屋未获产权证是否能买卖 民法典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进行房屋买卖,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屋买卖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房屋产权过户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房屋产权过户所需材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测绘图纸(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3.房屋查档证明(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房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 6.房屋买卖合同; 7.房地产过户申请表、保证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8.买方的身份证。 三、房屋买卖过户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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