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结案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结案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车祸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结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的机关为作出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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