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与商品相异之处在哪里 |
释义 | 一、产品与商品相异之处在哪里 共同之处:都是具备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产物。 产品与商品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人类劳动成果,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一般物品指的是实体的物质、物件或东西。产品指的是向市场提供的,引起注意、获取、使用或者消费,以满足欲望或需要的任何东西。 2.属性不同 商品的本质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一般物品的属性指的是物品的形状、大小、软硬等物理特征或其他化学特征。产品属性是指产品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在未产生交换前不具备价值。 3.用途不同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商品的生产就是为了交换。产品的用途是为了满足需求或使用功能,在未发生交换时,仅为产品,不能称之为商品,当产品完成交换并进入到使用阶段时可称之为产品或物品。物品的用途包含了商品和产品。 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有哪些特征? 1.对象的广泛性。此类纠纷涉及的对象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药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种产品类型,其中较为典型和多发的纠纷有,大宗消费品如汽车、家用电器如空调、热水器、保健类食品药品,以及珠宝玉器交易等。产品责任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和关乎民生的特点。 2.责任主体的多重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及仓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同时,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也赋予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可能呈现多重性。 3.损害后果的复合性。在实践中,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单一的,除了对产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财产损害以外,还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损害,结果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此类纠纷的损害后果呈现出复合性的特征。 ![]() 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量刑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量刑是根据销售的金额进行量刑,一般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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