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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释义
    一、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原因的。且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当事人无法协议离婚的,可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网提醒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哪些材料
    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的材料有:
    1.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离婚要带: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华侨离婚时需要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离婚要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离婚要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夫妻双方各自所持的结婚证(各一本)。
    3.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夫妻双方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一底版。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该申请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格式版本,当事人到现场填写即可。
    
    三、多长时间撤回离婚登记
    30天内时间撤回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规定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规定,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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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