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进行赔偿 |
释义 | 哪些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进行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是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 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二、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定,是立法体系日渐完善的体现。它使得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更加充实,使得合同义务延伸到了缔约阶段,从而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达到圆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规范地适用缔约责任制度,不仅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并且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体系整个系统的完善和进步,使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方针得以顺利的运行和实施。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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