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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时可以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评估
释义
    一、何时可以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需要什么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2.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证据;
    3.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4.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当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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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