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
释义 | 一、房屋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 我国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交几次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交一次,并且是一次性缴纳完毕。如果在居住期间,动用维修基金进行过修缮,导致账面余额不足30%那么需要续交。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法律网提醒您,公共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所以二手房是不需要交该基金的。 ![]() 三、民法典中房屋维修基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规定,因住房维修基金使用问题产生争议的,向法院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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