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假冒注册商标罪数额的认定有哪些 |
| 释义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数额的认定有哪些 假冒注册商标罪数额的认定有如下标准: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期是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的条件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缓刑,但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因犯本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悔罪表现; 3.犯罪情节较轻;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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