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人格权的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
释义 |
一、侵害人格权的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侵害人格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4.赔偿损失。 法律网提醒你,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区别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 人身权包含人身权,人格权是对人身权进行细化衍生出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2.权力性质的不同 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 而人身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三、人身侵权诉讼时效 人身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上述时效期间的,权利人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来寻求权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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