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 |
释义 | 一、如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的材料为: 1.证明借贷合同、借贷承诺生效的信函或电子信函;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借贷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民间借贷举证期限:一般来说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民间借贷纠纷证人出庭的费用谁承担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规定费用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这是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预交的一般原则。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法律规定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这是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证言证明力的不同情况,决定这笔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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