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劳动仲裁期限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
释义 | 一、规定劳动仲裁期限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他。 二、如何确认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确定方式: 1.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分别向上诉两个管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仲裁期限是除斥期间吗 法律网提醒您,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期限届满后该权利消灭,而劳动仲裁时效可以中止、中断的,所以劳动仲裁期限不是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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