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是什么如何进行 |
释义 | 一、破产清算是什么如何进行 1.成立清算组; 2.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6.处理公司财产;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三、企业破产清算如何确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法律网提醒您,企业破产清算如下确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1.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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