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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保险必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释义
    一、汽车保险必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汽车保险必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
    1.强制性不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
    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三责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赔偿范围不同。交强险责任覆盖几乎所有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三责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许多免责设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其中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交强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引用法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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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16: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