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所需证据中是否必要提供人证明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所需证据中是否必要提供人证明 工伤认定所需证据中不是必要提供人证明,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劳动者证言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认定的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的时效 确定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三十日之内。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分为两种情形; 1.三十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一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提起。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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